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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破坏民族团结、煽动民族仇恨 必受严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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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6-09-12 08:28:45
来源:中新网

     中华新闻网:中新网北京9月11日电

题:破坏民族团结、煽动民族仇恨 必受严惩

  作者 南星

 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宋某某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案一审公开宣判。这一判决彰显国家以法治护航民族团结的决心,应引起广大公众对破坏民族团结、制造民族隔阂言行的共同警惕。

  从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文稿中,公众可以一窥当前网络空间一些激进现象。如宋某某歪曲党的民族政策、挑拨民族关系、激起民族仇恨,言行十分恶劣,甚至胆敢利用网络空间形成的影响力滋扰、纠缠、恶意举报他人。在当前互联网各种内容、观点高速流转的背景下,这种错误言论不仅不利于民族间的团结,而且会造成对立,甚至于分裂。因此,尽管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罚,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
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,各民族平等、团结、互助、和谐的关系来之不易,受到宪法和法律严格保护。中国宪法第四条规定,“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,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”;刑法也对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的行为划下清晰红线,为治理民族事务、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夯实法治基础。

  成语“惩前毖后”,出自《诗经·周颂·小毖》“予其惩而毖后患”。意思是要把过去的错误作为警戒,使以后谨慎,以免再招致祸患。

  宋某某案有关判决对于今天的中国社会,无疑是一次重要警示。网络空间不是舆论飞地,错误言行不可姑息纵容。

  中国社会应以这样的共识凝聚复兴力量:即民族团结是中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,每一位公民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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